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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动态丨热议!女子做双眼皮手术不满意,诉至法院要求枪毙医生!法院判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案件的判决书,引发热议!

王女士(化姓)在北京某整形医院做双眼皮手术,术后觉得未能达到想要的效果且手术部位出现不正常的颗粒摩擦感,非常不适。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院方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还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资料图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VCG21gic8229402

根据裁判文书,王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王女士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

2.判决整形外科医院赔偿王女士因其过错给王女士造成的损失暂计1万元(实际以鉴定结果为准);

3.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王女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2022年8月5日庭审中,王女士明确诉讼请求为:

1.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王女士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

2.判决整形外科医院赔偿王女士因其过错给王女士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万元。

在法庭调查阶段,王女士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

1.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王女士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

2.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主治医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对医疗美容效果认知存在差异与医疗美容行为存在损害后果系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本案王女士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对其主张的其因自己的医疗美容行为产生损害后果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难以支持其关于院方应赔偿其医疗费的主张。关于王女士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一节,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驳回患者该起诉,鉴于本案另有需处理的实体问题,法院以判决吸收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王女士关于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的起诉,不再另行送达书面裁定书。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2023年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根据二审裁判文书显示,王女士上诉请求为:

1.重审此案;

2.判决整形外科医院向王女士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

3.判决整形外科医院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暂计1万元(实际以鉴定结果为准);

4.判决整形外科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5.吊销主治医师职业资格,终身不得从医。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整形外科医院应否赔偿王女士医疗服务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主张整形外科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其应举证证明整形外科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王女士主张整形外科医院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为第一次手术漏掉了眼角的埋线以及两次手术中的拉扯,但其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亦自述“这次确实半年就好了”。故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整形外科医院实施的两次手术对王女士造成了损害后果。一审法院对王女士要求整形外科医院赔偿其医疗服务费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王女士上诉主张整形外科医院提交伪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王女士在二审中提出的整形外科医院赔偿其损失暂计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吊销主治医师职业资格等诉请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王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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