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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室内装修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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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8月2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要求北京市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及保证金(含装修押金),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收费。

通知提出,北京市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每年每户30元,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同时,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针对群众投诉较高的“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和收费存在乱象”问题整改整治的重要举措,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强化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拆除、改造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不履行义务。(记者郭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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